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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峰申请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81号 孙玉峰: 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黑高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决定,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81号

孙玉峰:

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黑高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决定,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伊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依据你提出的执行申请,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你执行到位现金9.94万元,并根据你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设备(因三次流拍)交付给你用于抵偿债务,同时由你继续使用汤旺河区森景木器厂厂区内和八处房屋(面积668.54平方米)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伊中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终结(2007)伊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你仍可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据此,你应在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依据上述规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黑高法委赔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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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