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61号 张西让: 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新法委赔提字第1号决定,以哈密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安局以你涉嫌诈骗为由对你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嗣后该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你变更强制措施,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的侵权事实予以确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生效赔偿决定已对你的人身自由权损失、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给予赔偿。你申诉所称的加油站营业损失、违约金及申诉损失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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