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48号 姚芳平: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滨区法院)违法保全造成你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湖滨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裁定扣押属你所有的肇事车辆,并于同年11月16日,即你履行该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次日解除扣押,其行为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你以该保全行为违法及造成你的营运损失为由提出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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