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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芳平申请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国家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48号 姚芳平: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滨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48号

姚芳平: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滨区法院)违法保全造成你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湖滨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裁定扣押属你所有的肇事车辆,并于同年11月16日,即你履行该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次日解除扣押,其行为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你以该保全行为违法及造成你的营运损失为由提出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正确,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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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