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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晁东民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34号 张爱国、晁东民: 你们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确定的精神抚慰金过低,且没有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34号

爱国、晁东民:

你们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豫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确定的精神抚慰金过低,且没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们因审无罪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经协商,该院与你们达成协议,赔偿张爱国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1437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赔偿晁东民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802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你们二人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上述协商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制作国家赔偿决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该赔偿决定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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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