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16号 赵树春: 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赔确字第66号裁定,以尚志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行为提出的违法确认申请,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你以尚志市人民法院案卷保管和法官回避为由提出的违法确认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不属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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