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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沽宏、黄瑛申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35号 陈沽宏、黄瑛: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豫法委赔立字第5号不予立案通知,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下称光山县法院)错误执行应予赔偿为由

 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35号

陈沽宏、黄瑛: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豫法委赔立字第5号不予立案通知,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下称光山县法院)错误执行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由于陈沽宏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光山县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陈沽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行为嗣后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违法。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房屋的转让交易价格计算你房屋的直接损失,并对你们提出的租房费用等其他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已对你们受损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救济。综上,你们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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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