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24号 杜春秀: 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冀法委赔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重审被改判无罪,原错误刑事判决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被人民法院重审改判无罪,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向你支付侵犯人身自由283天的赔偿金40279.39元,并综合考虑你被羁押及精神受损等情况,酌定向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900元,其决定事项并无不当。你提出的再行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60000元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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