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31号 练炳南: 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桂赔申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你房屋实施评估、拍卖、强制迁出的执行行为违法,应予执行回转并赔偿你损失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由于本案主债务人谭耀广下落不明,且你未能提供谭耀广的财产线索,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00)南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对你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委托评估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且委托评估、拍卖的程序亦依法进行。拍卖成交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案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贵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你对谭耀广应归还的115827元贷款及利息承担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港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及在判决生效后对你实施强制迁出,均符合法律规定。你主张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违法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支持;要求执行回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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