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3)确监字第65号 申诉人:辽宁山花企业集团。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松,辽宁山花企业集团员工。 申诉人辽宁山花企业集团申请确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一案,因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法赔确申字第10号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辽宁山花企业集团又以相关事项正在协调为由,申请撤回其确认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辽宁山花企业集团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辽宁山花企业集团撤回申诉。 审判长 苏 戈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贾 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振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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