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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全申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71号 张文全: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法委赔立字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错误,应赔偿你经济损失135万余元为由,向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71号

张文全: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法委赔立字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错误,应赔偿你经济损失135万余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关于你诉四川省双流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政府东升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双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双流行初字第9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你的房屋属拆迁安置补偿范畴,应由双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安置补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判决双流县国土资源局赔偿你房屋内物品损失1.5万元,驳回你的其他赔偿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成行终字第160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你对该案的申诉。你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错误的申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决定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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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