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76号 杨德喜: 你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吉法委赔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吉林省九台市公安局殴打、虐待、刑讯逼供给你造成身体伤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九台市公安局对你实施殴打、虐待、刑讯逼供致伤的控告,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长宽检反渎不立字第1号不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的申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09年12月10日,你与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签订息访协议,明确表示同意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处理意见,保证息诉罢访,并领取了5万元司法救助金。现你依据同一事由要求九台市公安局赔偿,于法无据。综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吉法委赔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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