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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风林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29号 周风林: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莫旗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29号

周风林: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莫旗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给你造成经济损失1500万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与龚润房债务纠纷一案,莫旗法院于1985年6月28日作出(85)法民判字第11号一审民事判决,因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10日作出(1985)法民二字第130号二审民事判决,你与龚润房互负给付义务。二审判决生效后,你与龚润房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申诉称于1985年向莫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执行费200元,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认定莫旗法院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对你造成财产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莫旗法院对该案有违法行为并给你造成财产损害持续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因此,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内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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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