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26号 周大元、朱加芝、周王玉佳: 你们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鲁法委赔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行使职权过程中监管不力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你们提出的申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驳回你们的申诉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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