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天开。 委托代理人:陈腾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柯贤粒。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良友。 再审申请人蔡天开因与被申请人柯贤粒及蔡良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蔡天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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