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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金水与被申请人吴连迪及一审被告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水。 委托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永海,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水

委托代理人:严凌振,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永海,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连迪。

委托代理人:杨雄俊,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永德,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培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永海,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水因与被申请人吴连迪及一审被告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海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金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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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