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竹坡。 委托代理人:郭瑞艳,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强,山东黄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英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景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景生。 再审申请人赵竹坡因与被申请人长岛县供电公司、张建绪、刘景涛、刘景生船舶损坏海底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竹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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