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64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姗,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 负责人:王永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建平。 申诉人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台州市中兴造船厂、一审被告和二审上诉人俞建平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民再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桥洋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桥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桥洋航运有限公司撤回申诉。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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