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光明南路振东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宗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晨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志友。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成,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联。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成,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志友、刘月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