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泽正经济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房泽正,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莉莉,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妮,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粤海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4号千城凤梧金沙小区1号楼4单元201户。 法定代表人:代光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佃澎,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金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9号b座21f。 法定代表人:高秀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衍喜,青岛市北海之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泽正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粤海惠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青岛金方圆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