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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世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应宁,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世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应宁,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康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在本案执行期间,利君公司与南药康大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2014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