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世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应宁,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康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在本案执行期间,利君公司与南药康大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2014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侯建军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