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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北辛集钡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化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化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亚商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84号。

负责人:张训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肖寒,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化工公司)、浙江亚商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辛集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