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化工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会,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进彩,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84号。 负责人:张训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肖寒,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集化工公司)、浙江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辛集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