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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荣与荣成市人民政府、荣成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申字第4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民字第444-1号

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美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人民政府北京联络处(已注销)。

再审申请人王美荣因与被申请人荣成市人民政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美荣提交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0)高民再终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可以证明案涉280万元被荣成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租金交付给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王美荣与荣成市人民政府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荣成市人民政府使用了王美荣的28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案外人丛术彬虽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和国家机关印章罪,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与本案争议关联密切为由,裁定驳回王美荣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王美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