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兰。 委托代理人:田守来,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发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玉兰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及江苏奥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玉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