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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中联第一造纸机械厂、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中联第一造纸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共青村。 法定代表人:孙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中联第一造纸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共青村。

法定代表人:孙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章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召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召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昆山市中联第一造纸机械厂、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贵和显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