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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方成、王德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方成。 委托代理人:王定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生。 委托代理人:王定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方成。

委托代理人:王定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生。

委托代理人:王定东,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旭,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方成、王德生因与被申请人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报业印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方成、王德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第七条中有“但书”约定,法院未予以审查认定,而事实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时间理应顺延;《房屋买卖协议》一直在实际履行之中,并且约定的政府规划条件已在诉讼过程中得以解决,本合同没有终止或解除,且履行已无障碍,应当继续履行;一、二审法院未对报业印务公司是否违约进行认定,遗漏了诉讼请求,存在程序错误。李方成、王德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报业印务公司提交意见称:李方成、王德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政府规划条件未出台,本协议终止,甲方不退还定金;但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策变化、有关部门人员变动等甲方不能抗拒的情况),时间相应顺延。该约定表明本案合同系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即至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政府规划条件未出台则《房屋买卖协议》失效,而但书约定的“时间相应顺延”系对合同有效期的展期。李方成、王德生提交《调查笔录》、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下达原自贡报业印务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条件的函》,拟证明因房地产政策及报业印务公司股东调整导致政府规划条件未出台,双方在协议约定的签约四个月后仍继续履约,政府规划条件出台即是履约结果。但《调查笔录》系被调查人赵院余的证人证言,李方成、王德生没有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也无相应证据印证;《关于下达原自贡报业印务有限公司地块规划条件的函》仅表明案涉土地规划条件出台,不能证明双方继续履约的事实。结合报业印务公司授权王德生办理案涉土地规划相关手续的有效期截止2010年12月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双方对政府规划条件未在约定时间内出台不持异议的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按约已终止并无不当。

《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东街解放桥居委会4组67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同时在第三、四、七等条约定了过户方式和付款期限、土地使用权变更规划条件的出台时间等。上述合同条款约定表明,本案房屋及附着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系一并转让,物权交付与最终政府规划条件出台具有关联性。因此,在案涉土地使用权性质尚未具备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下,过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双方缔约意思表示。李方成、王德生称一、二审法院未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报业印务公司违约进行认定,该主张既与该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不符,又缺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交付时间的事实依据。一、二审法院对李方成、王德生请求判决报业印务公司违约及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方成、王德生称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方成、王德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方成、王德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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