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负责人:缴庆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殷华玮,该分行信贷管理部风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资产处置部法律审查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中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克镇,该公司书记。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