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正林,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