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174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皖,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昌,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宿迁市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