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9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慈福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克俭。 申诉人慈福鹏因与被申诉人付克俭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13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