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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继尧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4)民申字第295号 各方当事人贵州高院 第十一合议庭李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95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一审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蟾

(2014)民申字第295号

各方当事人贵州高院

第十一合议庭李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95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一审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蟾宫巷蓝波湾1号蓝波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铁民,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曾继尧。

委托代理人:王克春,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一审被告:熊勇。

原一审被告:王一钦(曾用名王梅。

再审申请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继尧及原一审被告熊勇、王一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黔高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保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