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8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译文。 法定代理人:熊忠娥,系许译文母亲。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永州市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西侧57号。 法定代表人:何敏,负责人。 许译文因与永州市安邦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15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