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梧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岳,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旸,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龙腾源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上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谷祝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志黎,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楼。 负责人:林先好,该指挥部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丁泽军、刘小青,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泽军、刘小青,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胡永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明,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建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梧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龙腾源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源公司)、青岛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地景大道指挥部)、被上诉人青岛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岸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局土木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1)鲁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梧桐公司、龙腾源公司、地景大道指挥部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梧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岳、周旸,龙腾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志黎,北海岸公司、地景大道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丁泽军、刘小青,六局土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建凯、李智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5日,高密梧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梧桐公司)作为乙方,龙腾源公司、青岛市九〇一重点工程指挥部作为甲方签订《九〇一重点工程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九〇一合同)。约定:甲方将“九〇一重点工程项目”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投资该项目,建设青岛市人防地下中心商业街工程,本项目平时可作为大型地下商业场所使用,特殊情况下作为人防工程。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支付500万元作为签订本合同的定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龙腾源公司缴纳保证金300万元。2008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九〇一合同,双方同意将该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梧桐公司。合同签订后,梧桐公司开始前期投资,于2008年8月办理完各项手续,2008年9月上旬开工建设。 2008年10月23日,中共青岛市市北区委发出北委(2008)125号通知。载明:为将九〇一地下工程打造成为全国一流、北方独一无二、融地下景观和旅游休闲于一体的地景大道,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李顺福任总指挥、区建管局局长刘松、九〇一重点工程指挥部原副总指挥谷祝胜等为副总指挥的青岛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指挥部,主要负责青岛地景大道的规划建设、综合协调、招商引资工作。2009年3月24日,青岛市市北区政府形成(2009)第12号地景大道投资模式专题会议纪要,就地景大道项目的投资模式确定为由青岛北海岸经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九〇一重点工程指挥部和梧桐公司三方共同投资,股权配额按照投资比例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按照青岛市市北区区委、区政府的要求,2009年4月3日,梧桐公司和龙腾源公司、北海岸公司签订《地景大道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合作开发原人防地下中心商业街工程,并在合同第1条将该项目确定为青岛“地景大道”项目,合作时间为本项目建成开业一年后50年。一、合作方式:1.项目总投资预计约3.6亿元,龙腾源公司以实物(原人防地下设施50年使用权)作为出资(价值5000万元);北海岸公司出资5000万元完成涉案项目区(称为48#地块)的居民拆迁(地上作为广场);梧桐公司按工程建设设计预算出资约2.6亿元。2.合作三方以股份制的方式合作,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另定)。新公司负责“地景大道”项目建成后租售、招商和运营管理及48#地块地上广场部分的物业管理工作,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龙腾源公司占股权比例12.5%,北海岸公司占股权比例12.5%,梧桐公司占股权比例75%;合作三方按出资比例分配项目运营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建成面积,50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3.设立新公司前,成立筹备工作小组,以梧桐公司为主,龙腾源公司、北海岸公司派人参加,研究制定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设立注册公司,组织地景大道项目的设计、拆迁、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展。协议生效前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龙腾源公司承担,协议生效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二、三方权利、义务:龙腾源公司自协议生效五个工作日内,按工程现状交付该工程项目及相关图纸资料,移交后视为龙腾源公司投资到位。因龙腾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建设无法继续,龙腾源公司应自本项目工程建设被阻碍无法进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梧桐公司已投入资金的10%向梧桐公司支付违约金。北海岸公司出资5000万元主要用于48#街坊居民的拆迁安置,拆迁结束视为北海岸公司投资到位。北海岸公司未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视同违约,梧桐公司和龙腾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梧桐公司在协议签订并具备开工条件后两个月内开工。开工后,确保一年半内完成该项目。该项目按规划方案建设完成视为原告投资到位。若因梧桐公司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协议约定合作项目,逾期超过8个月,龙腾源公司、北海岸公司即可单方解除协议,并可要求梧桐公司支付应投入工程款10%的违约金。合同另外约定,梧桐公司与龙腾源公司先前签订的《九〇一重点工程使用权转让合同》自动作废。 《三方合作协议》签订后,梧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与六局土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一期工程发包给六局土木公司施工,约定开工日期为2009年5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