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旧店镇。 法定代表人:刘炳礼,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冯慧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雷,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典业。 上诉人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以下简称旧店金矿)与被上诉人赵典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鲁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旧店金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旧店金矿委托代理人冯慧媛及张志雷,赵典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旧店金矿向周光令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兹授权周光令(379014197403218330)独家全权,负责平度市旧店金矿(石桥矿区)对外承包事宜,有效期三个月。”该授权委托书上盖有旧店金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刘炳礼和书记郑可堂签字。 2009年8月30日,周光令代表旧店金矿与赵典业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乙方:赵典业,甲方将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所有采区及选厂)全额大包给乙方,大包期限十年,共3600万元。乙方必须在2009年9月1日8点前往甲方下属企业青岛金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度工商行营业部,账号:3803028709024543976,打入定金1000万元,余额交接完毕后十日内全部付清,具体以打款凭条为证。款一打入旧店金矿账户,本合同即生效。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1000万元。具体承包细节参照甲方提供的合同样本。”该合同上有周光令和赵典业签字,没有加盖旧店金矿的公章。 2009年8月31日,周光令代表旧店金矿与赵典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旧店金矿,承包方(乙方):赵典业。一、承包方式:全额大包石桥矿区所有采区及选厂,包括2号脉一区、二区,14号脉三区,8号脉,9号脉七区、五区、九区,26号脉六区,南井、17号脉八区、19号脉一区、21号脉一区、16号脉探井日选500吨选矿厂、矿运车辆及办公厂房和生产房及所有设备及物资材料。二、承包时间:十年。三、承包费3600万元。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现有的设施设备及场房给乙方(甲乙双方共同清点造册)使用,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期满所有设施、设备必须达到清点时的状态,如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2)以现有的供电计量表收取电费,电价按电厂价格加线损,每月30号前一次交清,如不及时交清甲方有权停止供电。(3)按进货价供应乙方爆破物资,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资的规章制度,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领出材料后费用每次结清。(4)负责采矿证、探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延续工作,费用由甲方负担。(5)提供现有地质资料,协助乙方搞好技术指导及储量计算上报工作。(6)协助乙方解决周边村庄探井用地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负担。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按要求维护和保养好甲方的厂房、设施、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对甲方现有人员优先安排,并按规定给予投保,对于工作中违规、违章人员有权开除。(2)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办公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4)特殊工作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人数应当满足施工要求。(5)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指定事故应急求援预案,使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6)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施工,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如出现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责任费用由乙方负担。(7)加大探矿投入,力争储量平衡,坚持探采并举掘进先行的原则,探矿投入不低于收入的30%。(8)对列入标准化达标的采区,必须按要求进行标准化达标。(9)甲方的设施、设备不准外借、买卖,如出现外借、买卖现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承包费不退。五、违约及纠纷解决办法:1、本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均不得随意终止,特殊情况除外(如军事、地震及人力不可抗御的因素)。2、乙方因探矿投入不足或管理经营不善造成资源枯竭,而无法实施,甲方终止合同,承包费不退。3、因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如甲方收回承包终止合同,甲方按剩余年限退还承包费。4、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当地法院解决。”该合同上只有周光令和赵典业的签名,没有加盖旧店金矿的公章。 2009年8月31日,赵典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四方支行向青岛金鹏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账户汇入1000万元,在《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内填写了“投标”。 2009年9月1日,周光令代表旧店金矿与赵典业签订《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承包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一、在赵典业将1000万元打入旧店金矿账户三日内,如果旧店金矿不办理交接,赵典业有权接管石桥矿区,因旧店金矿的不配合给赵典业造成损失或者造成赵典业不能接管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旧店金矿自愿赔偿赵典业违约金3600万元。二、旧店金矿在赵典业将1000万元打入旧店金矿提供的账号后,旧店金矿将青岛平度市旧店金矿(石桥矿区)对外发包,造成赵典业不能正常接管承包的矿区进行生产经营,每拖一天,另行赔偿给赵典业每天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三、该承包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赔付给赵典业造成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金,旧店金矿用旧店金矿全部矿区生产的矿石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直至完全履行债务完毕为止。四、该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承包合同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注:如果旧店金矿在五日后才交接矿区,赵典业有权将原来十年一次性交齐承包款改为一年一交)。该补充条款上有周光令和赵典业的签名,没有加盖旧店金矿的公章。 2009年9月3日,周光令代表旧店金矿与赵典业签订旧店金矿(石桥矿区)承包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赵典业所生产加工的矿粉必须全部给旧店金矿,旧店金矿以质论价。该补充条款上有周光令和赵典业的签名,没有加盖旧店金矿的公章。 合同签订后,赵典业要求履行合同,旧店金矿不认可周光令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同意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