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5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峰县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鹤峰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成文,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鹤峰县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鹤峰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鹤峰县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鹤峰县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峰县宏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