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24号 肖凤珍: 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鄂高法委赔监字第0000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收容审查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致人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谌才银在黄陂分局收容审查期间被同监室关押人员殴打致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11月12日,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故你申请的事项不属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至于你提出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工作人员违法办案及刑讯逼供的问题,应该经过相关机关确认违法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故该申诉事由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