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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新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林,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新平。

委托代理人:许德珩,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新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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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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