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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梅申请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58号 张金梅: 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委赔申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监字第158号

张金梅

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委赔申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据此,你以错误执行为由请求香洲区法院进行赔偿,应当先经依法确认。你提出确认请求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5)珠中法确字第10号裁定,不确认违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粤高法确申字第25号裁定,对香洲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你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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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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