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85号 邵井岩: 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内赔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公安局对你收容审查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你被收容审查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且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因此,你申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内赔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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