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20号 骆兴科: 你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赔确字第18号裁定,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对你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你在询问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过程中,存在不听劝阻,在绥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区内大声吵闹、喧哗,辱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审判及工作秩序的行为。绥阳县人民法院据此对你做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你提出绥阳县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致你人身受到伤害,没有证据证明。综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黔高赔确字第18号裁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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