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67号 张鹤松: 你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辽法委赔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1.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01)沙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强制你迁出大连市沙河口区常州街16-2-301号房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民事判决被再审撤销,属于民事案件错判,应当执行回转,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你据此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因被执行的房屋不能执行回转,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对你进行信访救助,另行为你安排了住房及货币补偿,你已承诺息诉息访。你为此再行申诉,有违诚信原则。综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辽法委赔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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