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80号 聂清平: 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湘高法委赔监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涟经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已经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娄中民再字第99号民事裁定撤销,你申请执行(2001)涟经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涟源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涟民二初字第183号、(2009)涟民二初字第452号、454至46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涟源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执行得款项1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时不具有执行能力,涟源市人民法院终结了上述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涟源市人民法院终结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你提出的错误执行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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