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17号 吴茂: 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粤高法委赔申字第5号决定,以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申请违背你真实意思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由于(1997)高法审执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被撤销,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执行回转,并于2009年9月15日支付你执行回转款438940元,已经填平补齐你的财产损失,你亦据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你主张高州市人民法院支付的438940元并非执行回转款、撤回国家赔偿申诉申请违背你真实意思,但并没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因高州市人民法院并没有侵害你人身权益,你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你提出的其他赔偿事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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