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92号 吕耀宇: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豫法委赔立字第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以你父吕锟吾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你父亲被判刑及服刑均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因你父吕锟吾1982年12月被宣告无罪后,原许昌地区商业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该案善后工作当时已经得到解决。综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委赔立字第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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