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28号 周振清: 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豫法委赔立字第0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诉称的罗光胜、李信荣恶意串通、违约、侵权给你造成损失,以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原告李信荣撤诉的民事裁定错误等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立案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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