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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光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房地产公司)、新城市(中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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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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