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69号 李庆和: 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鄂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郧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郧西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通公司)诉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期间,万通公司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你腾退居住的三间房屋,并提供现金担保。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据万通公司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作出(2009)西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你提出郧西县人民法院强制腾退你居住的房屋违法,要求予以赔偿依据不足。你要求返还房屋内财物的申诉,你应与郧西县人民法院、郧西县交通局联系领取。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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