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县城关镇209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全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永贵,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呈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