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23号 委托代理人:李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忠斌。 委托代理人:田宝坤,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晶威。 委托代理人:田宝坤,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清刚因与被申请人田忠斌、刘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清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