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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刚与田忠彬、刘晶威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清刚。 委托代理人:李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忠斌。 委托代理人:田宝坤,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清刚。

委托代理人:李萍。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忠斌。

委托代理人:田宝坤,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晶威。

委托代理人:田宝坤,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清刚因与被申请人田忠斌、刘晶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清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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