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99号 舒真帮: 你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云高法委赔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山区人民法院)违法保全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第一,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段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担保,对你名下的昆明市广福路金盾花园25栋3单元6跃7层401号房屋与该处24-25幢1层41号车位进行查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被驳回后,该院解除了查封,你的财产未受到损害,故你要求该院向你赔偿因不能出售被查封房屋而到北京买房的损失,理据不足。第二,你针对法院民事诉讼中的保全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你关于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段某与你、刘某甲、刘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应立案的申诉事项,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4)云高法委赔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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