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43号 胡耘: 你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川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违法扣押财产致你遭受损失应给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你主张的扣押财产行为非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据此认为你可另案向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提出财产赔偿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川法委赔监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